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泰证券(行情60091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20号)显示,2020年5月至6月,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先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600918.SH)泰安分公司和所管理的中泰证券泰安东平西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东平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中泰证券泰安分公司及所管理的营业部合规经营和管理存在七项问题。
一是中泰证券泰安分公司在东岳大街288号1层西南角的营业场所未向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二是中泰证券泰安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合规管理人员;东平营业部、宁阳文化街证券营业部、肥城新城路证券营业部、泰安高新区龙潭路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人员。三是东平营业部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同时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四是东平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五是东平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六是东平营业部存在向部分客户提供礼品的情形。七是东平营业部前员工刘某涉嫌犯罪。
上述情形反映了中泰证券泰安分公司合规经营和管理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泰证券泰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泰证券泰安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2日。中泰证券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成立于2001年5月15日,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18”。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泰证券大股东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32%。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20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2020年5月至6月,我局先后对你分公司和所管理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平西山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东平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分公司及所管理的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分公司在东岳大街288号1层西南角的营业场所未向我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二是你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合规管理人员;东平营业部、宁阳文化街证券营业部、肥城新城路证券营业部、泰安高新区龙潭路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人员。三是东平营业部从事合规管理的人员同时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四是东平营业部印章管理存在问题。五是东平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六是东平营业部存在向部分客户提供礼品的情形。七是东平营业部前员工刘某涉嫌犯罪。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分公司合规经营和管理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认真进行整改,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