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银证券(行情601696,诊股)”,代码601696.SH)8月27日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中银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6.06亿元,同比减少2.9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5亿元,同比增长7.8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25亿元,同比增长5.2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0.56亿元,同比增长195.27%。
截至今年6月30日,中银证券资产总额598.86亿元,同比增长10.98%;负债总额445.32亿元,同比增长14.32%;资产负债率为52.12%,较上年同期增加1.18个百分点;流动比率为4.69,较上年同期下降8.22个百分点;速动比率为4.69,较上年同期下降8.22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中银证券基本每股收益为0.22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长4.7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05%,较上年同期减少0.02个百分点。
投资银行业务中,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银证券主承销金额53.31亿元,全部为再融资项目。今年上半年,中银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发行数量为0。
2021年上半年,中银证券债券融资业务累计主承销项目规模为829.04亿元。今年上半年,中银证券公司债项目发行数量为29个,金融债项目发行数量为12个,其他项目发行数量为35个。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银证券新三板持续督导挂牌企业32家,其中创新层4家。
2021年上半年,中银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3133.55万元,上年同期为-153.54万元。其中,融出资金减值损失20.92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银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5.59亿元,2020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5.84亿元。
2021年上半年,中银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4.06亿元,上年同期为3.54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1年上半年,中银证券员工薪酬福利总额为3.81亿元,上年同期为4.85亿元,减少21.39%。
证监会公布的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2021年,中银证券评级为A,较2020年A评级无变化。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业务活动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因发生重大风险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报告期内,合计占中银证券案件标的总额90%以上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含资管计划案件)有4起。
第一起为公司诉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因被告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未按约提前购回股票或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且未按期支付利息,故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本金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等。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应偿还公司融资本金,支付截止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如其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则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一案,公司申报债权。2021年4月15日,天津顺航海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公司发还款项71,009,850元,剩余金额扣除管理人报酬后由破产管理人代管,至破产程序终结后返还。
第二起为公司诉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等。
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因被告一(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比例已低于最低限度,而未按约定提前购回股票或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故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一刚泰投资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7,660万元、应付未付融资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18年11月,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刚泰投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60.86万元及律师费,判令被告二刚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一刚泰投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60.86万元、律师费19万元等,被告二刚泰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因上述案件相同原因,刚泰投资出质股票的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经具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其担保物权。法院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告持有的股票,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欠付原告的融资本金及逾期利息等。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股票处置条件尚不成熟,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司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刚泰集团在刚泰投资欠公司融资本金7,66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刚泰集团应在刚泰投资拖欠原告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债权范围内,就刚泰投资持有的质押股票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起为公司诉韩宝琴等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涉案五人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及信用账户,后申请融资并进行证券交易。后因股票持续跌停,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跌且未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公司根据合同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未果,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月,公司就五项案件分别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向公司偿付融资本金、佣金、利息等合计约人民币39,664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第四起为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宜华健康(行情000150,诊股)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及第三人(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宜华健康兑付本息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承销本次债券并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宜华健康无力偿还本次债券本息,广东再担保于2020年11月代偿2.13亿元。因宜华健康向广东再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因此,广东再担保对宜华健康及反担保方起诉追偿。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宜华健康向原告清偿代偿款2.1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他被告对宜华健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列为第三人,不涉及任何不利赔偿或权利损失。
此外,中银证券代表资管计划提起的诉讼、仲裁事项有5起。
第一起: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起诉发行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法院已裁定中止、终结本次执行。
第二起: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对发行人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仲裁)。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仲裁费等费用。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第三起: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起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另诉康得新一案,法院已受理。
第四起: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对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案件(公司已在2019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付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第五起: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申请起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公司已在2020年公司债券报告中披露该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中银证券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还有1起。原告候顺莲认为任职于中银期货的客户经理未尽责提供经纪人服务以及中银期货因软件故障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损失和惩罚性赔偿共计72,288.6元,一审开庭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9,196元。中银期货于2020年7月15日接到判决书,判定驳回原告侯顺莲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原告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回原判决,并支付给原告赔偿款及本案相关费用累计65,716元。2021年5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9.90元,由上诉人侯顺莲负担。该诉讼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