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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前员工与亲属内幕交易爱旭股份赚28万罚84万

加入日期:2022-1-10 13:10:5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1-10 13:10:52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8号》显示,当事人吴某敏、吴某瑶因内幕交易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ST新梅,已更名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爱旭股份(行情600732,诊股)”,600732.SH)股票,被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罚款合计83.97万元。经查明,吴某敏、吴某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4日,上海新梅总经理陈某钊与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义乌奇光,系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合伙人杨某佳初次在上海吃饭见面,杨某佳向陈某钊介绍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科技)情况,探讨重组合作可能。8月22日,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新梅约22%的股份,以下简称浦东科投)董事长兼总裁朱某东、创始合伙人王某华、上海新梅董事长李某军、总经理陈某钊、义乌奇光合伙人俞某华(系杨某佳上司)、杨某佳在上海市黄浦区吃饭,进一步探讨合作事宜,并达成了一致合作意向。其后,义乌奇光与浦东科投相关人员进一步会面,并对后续到爱旭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等事宜作出安排。

  9月13日,王某华、陈某钊、杨某佳前往爱旭科技,与爱旭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在爱旭科技佛山厂区见面,并到佛山生产基地尽职调查。9月26日,王某华、陈某钊、俞某华、杨某佳、爱旭科技董秘沈某、华泰联合证券汪某芳、张某峰等人在上海市静安区相关公司见面,各方就爱旭科技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相关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讨论。

  10月,华泰联合证券爱旭科技项目组继续尽调工作。11月15日,沈某来到浦东科投办公地,与陈某钊、杨某佳、张某峰等人会面,沈某向上海新梅再次介绍爱旭科技最新情况。这次会面,双方决定进一步推进借壳重组事项。11月19日,王某华、陈某钊、俞某华、杨某佳开会讨论合作时间安排,敲定项目重点时间节点及中介机构工作进度安排等事宜。

  11月21日,义乌奇光方面和张某峰、汪某芳确认正式启动爱旭科技借壳“ST新梅”重组上市的项目。项目组对此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由汪某芳等人对接上市公司“ST新梅”,包括吴某敏等人在内的其他项目组成员负责在佛山对爱旭科技继续尽调。

  12月17日,吴某敏在华泰联合证券内核评审系统发起了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流程附件内容已经明确说明爱旭科技准备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为“ST新梅”。

  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交易各方(浦东科投、“ST新梅”、义乌奇光、爱旭科技)及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持续推进此次重组事项。

  1月4日,“ST新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判定,“ST新梅”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事项,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月4日。吴某敏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

  吴某敏、吴某瑶内幕交易“ST新梅”的具体情况为,吴某瑶与吴某敏系亲姐妹,二人自2018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通话共计22次,且二人持续通过微信进行联络。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吴某瑶控制“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其买入及后续卖出“ST新梅”的时间、数量,以及相关资金划转的时间、金额,与吴某敏和其微信聊天内容高度吻合。与此同时,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相关资金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综上,可以认定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

  “李某球”账户于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买入“ST新梅”共计52300股,成交金额共计23.93万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28.62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4.65万元。“黎某贞”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买入“ST新梅”共计10.13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5.47万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5.97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10.39万元。“邓某龙”账户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买入“ST新梅”共计9.15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0.88万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0.57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9.60万元。综上,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盈利共计24.64万元。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均存在明显异常。

  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的具体情况为,吴某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买入“ST新梅”共计3.07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3.62万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17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3.35万元。“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吴某敏、吴某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一、针对吴某敏、吴某瑶使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敏、吴某瑶违法所得24.64万元,并处以73.91万元的罚款。二、针对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瑶违法所得3.35万元,并处以10.06万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吴某敏、吴某瑶合计被罚83.97万元,被罚没111.96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吴某敏为吴雯敏,于2014年7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

  2019年1月8日,ST新梅(现为“爱旭股份”)披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显示,吴雯敏为此次交易的项目协办人之一。

  2019年1月4日,ST新梅(现为“爱旭股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显示,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新梅,股票代码:600732)于2019年1月4日(周五)开市起停牌。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港机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收购重组并更名。公司于2005年11月顺利实施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19年12月,公司名称由“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5日起,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爱旭股份”。

  相关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8号

  当事人:吴某敏,女,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吴某瑶,女,身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吴某敏、吴某瑶内幕交易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ST新梅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某敏、吴某瑶的要求,本局于2021年11月2日、1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敏、吴某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8月4日,上海新梅总经理陈某钊与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义乌奇光,系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合伙人杨某佳初次在上海吃饭见面,杨某佳向陈某钊介绍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科技)情况,探讨重组合作可能。

  8月22日,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新梅约22%的股份,以下简称浦东科投)董事长兼总裁朱某东、创始合伙人王某华、上海新梅董事长李某军、总经理陈某钊、义乌奇光合伙人俞某华(系杨某佳上司)、杨某佳在上海市黄浦区吃饭,进一步探讨合作事宜,并达成了一致合作意向。

  其后,义乌奇光与浦东科投相关人员进一步会面,并对后续到爱旭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等事宜作出安排。

  9月13日,王某华、陈某钊、杨某佳前往爱旭科技,与爱旭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在爱旭科技佛山厂区见面,并到佛山生产基地尽职调查。

  9月26日,王某华、陈某钊、俞某华、杨某佳、爱旭科技董秘沈某、华泰联合证券汪某芳、张某峰等人在上海市静安区相关公司见面,各方就爱旭科技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相关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讨论。

  10月,华泰联合证券爱旭科技项目组继续尽调工作。

  11月15日,沈某来到浦东科投办公地,与陈某钊、杨某佳、张某峰等人会面,沈某向上海新梅再次介绍爱旭科技最新情况。这次会面,双方决定进一步推进借壳重组事项。

  11月19日,王某华、陈某钊、俞某华、杨某佳开会讨论合作时间安排,敲定项目重点时间节点及中介机构工作进度安排等事宜。

  11月21日,义乌奇光方面和张某峰、汪某芳确认正式启动爱旭科技借壳“ST新梅”重组上市的项目。项目组对此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由汪某芳等人对接上市公司“ST新梅”,包括吴某敏等人在内的其他项目组成员负责在佛山对爱旭科技继续尽调。

  12月17日,吴某敏在华泰联合证券内核评审系统发起了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流程附件内容已经明确说明爱旭科技准备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为“ST新梅”。

  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交易各方(浦东科投、“ST新梅”、义乌奇光、爱旭科技)及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持续推进此次重组事项。

  1月4日,“ST新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

  “ST新梅”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事项,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月4日。吴某敏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

  二、吴某敏、吴某瑶内幕交易“ST新梅”的情况

  (一)吴某敏、吴某瑶的关系及二人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的联络接触情况

  吴某瑶与吴某敏系亲姐妹,二人自2018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通话共计22次,且二人持续通过微信进行联络。

  (二)吴某敏、吴某瑶交易“ST新梅”情况

  1.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情况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吴某瑶控制“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其买入及后续卖出“ST新梅”的时间、数量,以及相关资金划转的时间、金额,与吴某敏和其微信聊天内容高度吻合。与此同时,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相关资金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综上,可以认定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

  2.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具体情况

  “李某球”账户于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买入“ST新梅”共计52,300股,成交金额共计239,306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286,213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46,504.59元。

  “黎某贞”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买入“ST新梅”共计101,300股,成交金额共计454,723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59,684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103,873.17元。

  “邓某龙”账户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买入“ST新梅”共计91,500股,成交金额共计408,757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05,740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96,000.18元。

  综上,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盈利共计246,377.94元。

  3.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

  “李某球”账户在闲置2年以上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无股票交易),于2018年12月19日首次买入“ST新梅”,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

  “黎某贞”账户自开户至首次买入“ST新梅”期间未交易过任何股票。该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买入“ST新梅”,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

  “邓某龙”账户自开户至首次买入“ST新梅”期间未交易过任何股票。该账户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买入“ST新梅”,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

  综上,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均存在明显异常。

  (三)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情况

  1.“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具体情况

  吴某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买入“ST新梅”共计30,700股,成交金额共计136,167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169,966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33,531.07元。

  2.“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

  “吴某瑶”普通账户、信用账户自2013年开户以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从未交易过“ST新梅”,信用账户2018年整年没有买入成交记录。“吴某瑶”普通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买入“ST新梅”,其中于12月21日转入资金36,000元,当日全部用于买入“ST新梅”,于12月26日转入资金100,000元,当日也全部用于买入“ST新梅”。“吴某瑶”普通账户涉案期间买入占比为100%,期末持股市值占比约为93%。综上,“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手机取证数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公告、备忘录、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吴某敏、吴某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吴某敏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结合相关人员笔录,吴某敏并未与吴某瑶共同使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实施内幕交易。李某球系吴某瑶家保姆,吴某敏并不认识黎某贞和邓某龙。调查未对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人进行询问,无法印证吴某敏使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第二,上述三个证券账户均由吴某瑶单独控制,吴某敏并未实际操作上述三个账户,且三个账户所得收益均归属于吴某瑶。三个账户所用资金部分源于吴某瑶向其借款,吴某瑶并未告知其借款用途。第三,吴某敏于2019年1月3日向吴某瑶转发关于ST新梅停牌信息系已公开信息。其虽然为案涉重组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但案涉项目为打码操作。第四,吴某敏与吴某瑶系亲姐妹,二人存在沟通联络及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其与相关账户交易资金无关联和利害关系,也并不知悉吴某瑶交易“ST新梅”。第五,吴某敏可能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本案无较大社会影响力,且吴某敏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内幕交易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综上,吴某敏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吴某瑶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吴某瑶买入ST新梅是基于其个人判断,并非基于内幕信息。其与吴某敏电话、微信联系属于姐妹日常交流,不存在2018年12月买入股票前突然加大联系的情况。第二,交易“ST新梅”由其本人完成,吴某敏并未参与。第三,其使用多个账户系其丈夫工作业绩需要,并可提高打新效率。第四,其名下证券账户资产自2015年来一直超过600万元,故此次交易约100万元“ST新梅”不构成异动。综上,吴某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吴某敏、吴某瑶及二人的代理人在第二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吴某敏并未参与“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无法得出三个账户交易资金与吴某敏有关。第二,上述三个账户来源于吴某敏银行账户的资金系吴某瑶向吴某敏借款,借款后资金使用及去向系吴某瑶自身独立运作,与吴某敏无关。吴某瑶借款后基于上述三个账户产生的收益向吴某敏归还借款或其他人情往来符合常理。第三,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并非针对上述三个账户涉及“ST新梅”的交易。第四,本案证据无法得出吴某敏存在使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的事实。综上,吴某敏认为其并未实施内幕交易且具有悔过表现,请求对其不予处罚。吴某瑶认为其交易“ST新梅”系根据其专业判断,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吴某敏于2018年12月17日在华泰联合证券内核评审系统发起了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流程附件内容已经明确说明爱旭科技准备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为“ST新梅”。同时结合华泰联合证券本次重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汪某芳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相关工作记录,可以认定吴某敏在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已经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第二,如前所述,“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以及“吴某瑶”等四个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内交易“ST新梅”存在诸多明显异常点。例如,“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账户均为首次交易“ST新梅”,且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其中“李某球”账户闲置两年以上后开始交易“ST新梅”,而“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开户买入的第一只股票就是“ST新梅”。“吴某瑶”账户除存在首次买入、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极高等情况外,还存在集中转入资金交易“ST新梅”的情况。因此,吴某瑶关于此次交易“ST新梅”不构成异动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及后续卖出“ST新梅”的时间、数量,以及相关资金划转的时间、金额,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微信聊天内容高度吻合。与此同时,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相关资金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上述三个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吴某敏是否认识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人,以及是否直接操作上述三个账户进行交易,均不影响认定其与吴某瑶构成内幕交易。

  第四,吴某敏、吴某瑶提出二人涉案部分资金往来系吴某瑶向吴某敏借、还款,但二人均未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且二人在数次笔录中关于相关资金用途的表述存在矛盾,本局难以采信。

  第五,“ST新梅”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4日,且认定吴某敏构成内幕交易并非仅因为其于1月3日晚上向吴某瑶转发“ST新梅”相关信息。

  第六,吴某瑶关于交易“ST新梅”系其个人判断的理由,显然不足以合理解释上述四个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吴某敏、吴某瑶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吴某敏、吴某瑶提出的其他意见也不影响对二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综上,本局对吴某敏、吴某瑶及二人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针对吴某敏、吴某瑶使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敏、吴某瑶违法所得246,377.94元,并处以739,133.82元的罚款。

  二、针对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瑶违法所得33,531.07元,并处以100,593.21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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