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2-2-12 14:55:34讯:
2月1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宣布拓展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
境内方面,参与的范围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
此前,在沪伦通机制下,已经有4家沪市上市公司成功在伦交所发行GDR,成为“A+G”上市公司。它们是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国投电力。
互联互通“朋友圈”从英国拓展至瑞士、德国
此前,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证监会就《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对规则拓展优化总体反应积极正面。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监管规定》的前身为2018年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在沪伦通机制下,华泰证券、中国太保、长江电力、国投电力先后“出海”,成功在伦交所发行GDR,走出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证监会指出,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修订前《监管规定》共有30条,修订后《监管规定》共47条。
此外,证监会指出,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不过,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方面,证监会指出,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
引入融资性CDR 参考注册制板块采取市场化询价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监管规定》中,对融资型中国存托凭证(CDR)作出的安排备受瞩目。
该安排有三大要点:一是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此外,《监管规定》还对会计准则差异做出了相关安排。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根据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2020年第47号、2021年第3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认定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内注册发行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未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此外,证监会还特别强调,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要求,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在年报披露方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沿用境外现行年报在境内披露,同时说明境外现行年报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主要差异及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主要差异出具法律意见。
在会计准则方面,对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允许其采用根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在权益变动及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资者是否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进行区分,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应按照境内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